中國水網獲悉,7月9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與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實施。
針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標準》規定: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出水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且按照出水水質滿足 GB 18918-2002 一級 A 排放限值建設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本標準表 1 的規定;其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中國水網注意到,相比于先前的征求意見稿(詳情請點擊:趕超北京,天津擬執行全國Z嚴農村污水排放標準),此次的正式發布文件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所放寬。
針對該《標準》,E20研究院水業研究中心高級行業分析師王靖淇表示,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根據排入水體和用途的不同進行了詳細的區分:
首先將征求意見稿中一級和二級標準刪除,對于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Ⅳ類、Ⅴ類功能水體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應符合相應水功能區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四類功能海域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應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類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而對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的執行新標準中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與征求意見稿中三級A和三級B標準限值相同);不同于征求意見稿的是,對于規模小于 10m 3 /d不在另設標準(原征求意見稿中三級C標準),執行規模小于 50m 3 /d(不含)的處理設施所執行二級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天津地標DB12/ 889—2019對于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的、回用于農田灌溉的、回用于景觀環境的和回用于其他用途的,進行了另行規定;納入城鎮管網的執行GB/T 31962,回用水執行國家或天津市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
經對比后發現,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天津地標DB12/ 889—2019對于排入明確功能的水體,僅規定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應符合 GB 3838 地表水相應標準限制;在現有指標中與征求意見稿基本保持持平,其中對于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海域的水體排放標準,較征求意見稿有所放寬。
綜上,天津市農村污水排放標準對于排入功能明確的水體和海域仍執行高要求的標準;出水排入溝渠、池塘等水功能區劃未明確水體的,天津農村污水排放標準整體較天津城鎮污水排放標準有所寬松;與GB18918相比,天津農村污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介于城鎮GB18918一級A標準和一級B標準之間,二級標準的總磷、動植物油類較GB18918一級B標準有所寬松,且對總氮無要求。